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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限公司与姚**、胡**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郎溪**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原审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15)郎民二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郎溪**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郎溪**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郎溪**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0元,减半收取513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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