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郎溪**限公司与姚**、胡**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郎溪**限公司与潘**、胡**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赵**、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殷**与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姜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薄**与潘**、淮安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郎溪**限公司与周**、胡**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姜*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薄**与潘**、淮安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