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甲与被告姜*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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