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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甲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贾*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成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蔡*甲诉称: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了三年。××××年××月24,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子取名蔡*乙。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也未完全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尤其是现在被告根本不过问原告及婚生子生活的情况下,致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蔡*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牢固。2000年左右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就开始正式相处,当时原告在部队当兵,但没有阻碍双方的相处,每个星期都有书信电话往来,双方相互了解。原告退伍后,到广东打工,被告随之一起去,双方一直相处近三年,相互了解脾气和生活习惯,感情基础非常牢固,婚后感情也非常好。××××年××月24日,双方领取结婚证,2003年2月9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原告到那里,被告就跟到那里打工,双方的感情一直很好,很少有矛盾。后因孩子出生,原告的收入较少,被告和孩子才回宝应,过年过节原告都会回家,双方没有矛盾。孩子一直随被告生活,直到去年9月才由原告带去广东上学,当时原告是说争取一家人可以一起去广东生活的。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能接受,也想不通,因为双方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感情都非常好,并未破裂。对于小孩来说,再好的生活条件也比不上一个完整的家庭,双方的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影响,被告请求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0年左右,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24,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一子取名蔡**。现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遂引起本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尽到做父母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蔡*甲与被告刘*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蔡*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账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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