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倪**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宜城街道安信烟酒商行、原审第三人江苏韦**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官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01月0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倪**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