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汇**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司)与被告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汇**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36元,减半收取69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11968元,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