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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孙**与被上诉人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孙**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第三人易*、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5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孙**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孙**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70元,减半收取9735元,由上诉人孙*、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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