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与苏州**限公司、苏州明**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限公司、苏州明**限公司、唐**、金*、苏州**限公司、刘**、苏州**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5673元,由原告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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