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限公司、苏州明**限公司、唐**、金*、苏州**限公司、刘**、苏州**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5673元,由原告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