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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闻*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告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5月30日,双方至靖江市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取名闻钰。因婚前双方相识恋爱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脾气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性格偏激,曾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春节后分居至今,故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准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闻某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相识、登记结婚、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原告说我实施家庭暴力不是事实,当时是原告与我父亲吵架,双方撕扯,我只是推了下原告。我之前在部队服役,不可能经常回来,我每月都寄钱给原告,去年寄了近2万元,应该够原告和孩子生活。我现在已经退役,准备回来和原告一起奋斗。我认为双方感情还是有的,而且孩子现在还小,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5月30日,双方至靖江市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取名闻钰。婚后因故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标准。本案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亦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关系不睦,主要是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及夫妻矛盾,缺乏有效交流沟通所致,并无原则性分歧。只要双方能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互谅互让,加强夫妻间的交流沟通、增进理解,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本院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以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照有关法律规定,尚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高*与被告闻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支行;帐号:10×××68;行号:103312820114)。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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