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叶**、第三人汪*、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2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