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钮*根诉被告洪**、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钮*根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钮*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钮*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4元,由原告钮斌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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