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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扬**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请求及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润扬南路889号,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优同公司(乙方)与海浪谷公司(甲方)签订的《”腾讯u0026middot;大苏网”和”手机端应用”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执,应经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被上诉人即乙方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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