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江苏海**限公司、戴**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梅诉被告江苏海**限公司、戴**、林海、中国**阳县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梅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海**限公司、戴**、林海、中国**阳县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江苏海**限公司、戴**、林海、中国**阳县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8元,减半收取1774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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