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事务所诉被告中国工商银**中支行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事务所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事务所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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