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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与被告周**、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诉被告周**、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范**诉称,2015年4月10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3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5月10日,按照20%的年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以原告支付之日起开始计算,结息以实际资金占用时间为准),两被告以其所有资产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如款项及利息不能及时归还,两被告愿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交付了上述款项,但两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现还款期限已过,原告经多次催要后均无果,且两被告现下落不明,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3万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3、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周**、周**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原告范**作为出借方(甲方)与被告周**、周**作为借款方(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因乙方需求,需向甲方借款60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5月10日,以甲方支付之日起开始计算,结息以实际资金占用时间为准,乙方按照20%年利率支付借款利息给甲方,乙方还款时一次性付清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公式:借款金额*20%/360*实际借款天数);对上述借款乙方承诺以夫妇双方所有资产作为向甲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乙方若未能及时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在继续支付借款利息的同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每天按0.2%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甲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裁决。同日,被告周**、周**向原告范**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为:委托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受委托人借款人民币陆佰零叁万元整。现委托人特委托受托人请将此笔借款直接汇至江苏省**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工行成贤街支行;户名:江苏省**有限公司;账号:43×××45),汇款完成即视为委托人所借款项已支付完成。委托期限为:一个月,自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计算。2015年4月13日,原告范**向授权委托书中所载明的银行账户汇款603万元,客户回单上标明的用途是代周**还款,被告周**、周**在客户回单上签名。借款到期后,被告周**、周**只于2015年7月22日还款274700元。

对于被告周**、周**为何将所借款项委托原告范**汇至江苏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银行账户,原告范**陈述,2014年6月5日,扬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司)为归还银行贷款之需向金**司借款500万元,周**、周**夫妇以其个人资产为民**司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民**司没有归还借款及利息。2015年4月10日,周**、周**表示自愿履行其对民**司的担保义务,向原告借款603万元,并委托原告将603万元直接汇至金**司银行账户,以了结民**司与金**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授权委托书、中**银行客户回单、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范**要求被告周**、周**归还借款603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到期后,被告周**、周**还款274700元,应折抵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6月13日借款期间的利息和违约金。余下的利息和违约金自2015年6月14日起算,利率按年息24%计算。由于被告周**、周**未到庭应诉,原告范**承诺对其陈述以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归还借款本金603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0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4610元,由被告周**、周**负担(此款直接给付原告,以抵其预交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010元(南京**民法院的开户银行是农行**楼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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