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之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陆**独任审判。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