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徐**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原告姚*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卢*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林州建总建**限公司、费*强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胡*、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师忠孝、陈**与徐州**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州**有限公司与都邦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均与徐州矿**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王*、常州常**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