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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原告姚*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现查明,被告王*于2015年6月8日生一女。以上事实有被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被告分娩尚不足一年,原告不得提出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退还给原告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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