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原告姚*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现查明,被告王*于2015年6月8日生一女。以上事实有被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被告分娩尚不足一年,原告不得提出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退还给原告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