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林州建总建**限公司、费*强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胡*、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马**与苏州相**有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翟**、王*等与太平财**姑苏支公司、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姚*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张*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州**有限公司与都邦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州市**有限公司与徐州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徐州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