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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甲诉被告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2016年3月18日依法由审判员谈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年底农历腊月26日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后于1997年3月28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叫徐*乙,现已上大学,××××年××月××日生一子叫徐*丙,现10虚岁,上小学。因婚前了解不充分,仓促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处事分歧较大,被告不通情理,遇事无法沟通,对原告的父母不尊重,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的建立和增进,近年来,双方感情逐渐冷淡,矛盾加强,原告因在外打工而与被告分居生活。双方也曾多次提及离婚,但无法达成一致未果,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诉之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已成年,无抚养要求,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适当给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婚生子抚养费的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严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当年农历腊月二十六按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1997年3月28日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徐**,现上大一,××××年××月××日生一子徐**,现上小学三年级。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特别是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无共同生活的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和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近二十年,并生育了两个子女,已建立了牢靠的夫妻感情。近年来,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今后只要双方加强交流和沟通,夫妻之间互商、互谅,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多为子女的身心健康考虑,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徐*甲与被告殷*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分行;帐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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