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传来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及原审被告圣恒丰、张春华、高邮**有限公司、扬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开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传来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传来现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传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由上诉人李传来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