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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