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贸易(上**限公司与被告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贸易(上**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瑞**贸易(上**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瑞**贸易(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瑞**贸易(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李**、张*等与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韩*、耿*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子元件厂与张家港**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吴**与徐州**限公司、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严**与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华**限公司、张**与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尤张*与南京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泓**有限公司与张家港**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张**等与中国平安财**家港支公司、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