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瞿*诉被告张家港**限公司、郭**人身损害赔偿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瞿*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限公司、郭**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瞿*撤回对被告张家港**限公司、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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