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无锡东方国**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胡**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东方国际轻纺**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纺城公司)价值45000元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轻**公司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者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效力自期限届满后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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