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南**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也从未就管辖与被上诉人作出书面或者口头约定。因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不在原审法院辖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南京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支付货款,其作为供货方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其住所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吴*社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