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安徽省**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秦胜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联**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安徽省**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秦**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双龙大道名嘉佳园一套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安徽省**有限公司、安徽省**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秦**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谢**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双龙大道名嘉佳园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