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乔**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25日因感情不和在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女儿李*甲由被告李*某抚养。由于被告常年在外跑车,很少回家,李*甲的生活起居由其爷爷、奶奶代管。现被告已另行结婚且再生育子女,更无精力照顾李*甲。2014年农历中秋节,原告将女儿李*甲接回家,孩子不愿意回被告家中。因被告一直忙于自己的事业和新家庭,无暇顾及女儿李*甲的生活与学习,为使孩子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现起诉要求依法判决李*甲变更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是事实。2012年9月25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对于子女的抚养探视已明确约定女儿李*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可以随时探望。原告认为被告再生育子女影响孩子健康成长就要求随意变更抚养权不能成立,现原告需举证证明被告做出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况才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综上,原告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25日在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李*甲归男方抚养(含抚养权),抚养费男方自理。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女方可以随时探视孩子”。原、被告离婚后,李*甲随被告一起生活,主要由其爷爷奶奶照顾生活起居。自2014年农历中秋节起,李*甲随原告一起生活至今,且已在原告处入学就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被告李某某于2015年已另行登记结婚,于2014年2月9日再生育一女李**。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出生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确定子女由谁抚养,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标准。本案中,李*甲自2014年年农历八月起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至今,且已在原告处入学就读。现原告有能力抚养孩子,而且母亲照顾女儿生活也更为便利。综上所述,原告要求女儿李*甲归其抚养,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之女李*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变更由原告赵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