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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的(2015)六*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南京**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限公司撤回上诉,当事人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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