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甲、慈*乙与被告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慈*甲、慈*乙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慈*甲、慈*乙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慈*甲、慈*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2元,诉讼保全费3222元,合计7824元,由原告慈*甲、慈*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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