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汪**与被告卜**、江苏耀**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与被告卜**、江苏耀**限公司(以下简称耀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耀**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具体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金融信息咨询服务、实业投资、计算机工程软件开发、环保节能技术开发、销售,并无许可经营项目。据此,被告耀**司并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被告耀**司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其产品,承诺以给予固定回报,吸引包括汪**在内的多名不特定社会公众向耀**司投资,将投资者的款项归集后再出借给他人牟利,实质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被告耀**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汪**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回原告汪**。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