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丁**与被告王**、翁银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任审判,后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丁**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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