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扬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朱某某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等值财产,同时提供了借条一份。为此,担保人张*、史*以其所有的位于宝应县某某房产(房产证号:宝房权证安宜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不立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恐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了确保该案的诉讼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扬**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等值财产;

二、对担保人张*、史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宝应县某某房产(房产证号:宝房权证安宜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的房产权属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将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已交纳本案保全费132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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