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李**与何某某、宝应县**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某某、李**与被申请人何某某、宝应县某某某房地**限公司、宋某某民间借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提供了借条。为此,申请人王某某以其位于宝应县安宜镇XX新区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宝房权证安**)、担保人潘某某以其位于宝应县安宜镇香格里拉XX一XXX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宝房权证安**号)、担保人潘某某以其与王某某共有的位于宝应县XX小区X支巷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宝房权证安**号)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不立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恐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了确保该案的诉讼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何某某、宝应县某某某房地**限公司、宋某某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对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位于宝应县安宜镇XX新区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宝房权证安**)、担保人潘某某所有的位于宝应县安宜镇香格里拉XX一XXX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宝房权证安**号)、担保人潘某某与王某某共有的位于宝应县XX小区二支巷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宝房权证安**号)的权属予以查封(或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将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已交纳本案保全费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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