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凌通雷克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市**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常熟市**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