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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