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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扬*终字第12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其与李**同为宝应县经济开发区七里村村民,2009年因城镇建设拆迁安置了新的宅基地,2010年3月15日案外人李*(李**之子)将李**新安置宅基地私自非法卖给李**,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254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李*与李**之间的宅基地买卖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属无效买卖行为。《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涉案宅基地是宝应县经济开发区因城镇建设拆迁安置给李**的宅基地,李**也承认是向李**之子购买,宅基地权属不存在争议,双方之间的纠纷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与《物权法》的规定,李**可以提起本案诉讼,《最**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说明本案应由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李**提交意见认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李**之子李*与李**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将诉争宅基地转让给李**,李**经村委会同意并在取得建房通知后于涉案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由此引发的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政府处理的情形,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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