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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永余与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余与被告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永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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