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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荣**限公司、朱**与江苏荣**限公司、朱**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苏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司)因与被申请人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扬*终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荣**司申请再审称: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于年终奖的支付有明确约定,荣**司有权在1-3万元的幅度内发放奖金,宝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酌情认定年终奖按照12000元标准支付是客观公正的,一、二审法院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酌情认定年终奖按照25000元的标准支付,影响了荣**司对单位员工管理权的行使,严重侵犯了荣**司的合法权益。2、2013年5月,朱**在与荣**司副总张**的QQ聊天记录中已经明确表示不涨工资并补足以前的工资,其就不愿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荣**司也予以认可。因此,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一、二审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将本案提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朱**提交意见称:1、荣**司的月绩效考核工资和年终奖的考核标准应当是一致的,其每月领取的绩效工资均是最高标准2500元,根据其表现年终奖也应当按照最高标准计取,因此,一、二审法院判决年终奖按照每年25000元的标准并未多计取。2、至于其在与张**的QQ聊天记录中称u0026ldquo;我决定在国内做了,这里的工资还是不错的,且同以前的老板做,谢谢这两年的关照u0026rdquo;,这只是其当时说的气话,而且张**只是副总,不是与其签订合同的人。其后期还去公司要求结算工资和奖金,说明其并没有要求解除合同。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朱**与荣**司于2011年7月22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朱**在荣**司国外(安哥拉)项目部工作,承担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或其他管理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四年。双方合同约定朱**基本工资每月1万元,绩效考核工资每月1000-2500元,年终奖根据朱**表现及现场情况由项目经理核定报公司备案后给付(无过错正常情况下每年1万至3万元)。荣**司发放职工工资的受托银行并不固定,在国外工作的职工工资滞后二个月发放,一般每两个月发一次,一次发两个月。朱**在国外工作期间的月工资由其家属至荣**司处签字后领取银行存折。朱**于2013年5月19日回国,2013年2月至5月份工资尚未领取,荣**司为朱**参加社会保险。朱**于2014年2月27日向宝应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4年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荣**司支付朱**工资48099元,年终奖22000元,合计70099元。朱**不服仲裁向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一、解除朱**与荣**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判决荣**司立即支付拖欠其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年终奖金、经济赔偿金等合计176343元;三、案件诉讼费由荣**司承担。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解除朱**与荣**司的劳动关系;二、荣**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工资48099元、年终奖45833元,合计93932元;三、驳回朱**的其他诉讼请求。荣**司不服,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荣**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荣**司称年终奖是根据员工的表现及现场情况由项目部经理核定后上报公司备案,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每年10000元到30000元。具体是根据项目经理出具的无过错证明及项目经理核定的数额来支付的。荣**司称该公司没有朱**的无过错证明和核定数额的材料,也无法提供朱**工作期间的考核材料,因为没有进行过考核,绩效工资均是按照最高标准发放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年终奖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约定,年终奖根据朱**的表现及现场情况由项目经理核定报公司备案后给付(无过错正常情况下人民币10000-30000元/年)。但荣**司无法提供项目经理对于朱**的表现及现场情况的核定材料,且也从未进行过考核。在双方对于年终奖数额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朱**的年终奖问题,应综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数额、构成、发放条件以及实际发放情况等因素确定。劳动合同约定朱**的劳动报酬由月基本工资、月绩效考核工资及年终奖三部分构成,月绩效考核工资及年终奖均约定了一定的幅度,而月绩效考核工资实际按最高标准2500元进行了发放。因此,一、二审法院在双方约定的每年10000元至30000元的范围内酌定年终奖为每年25000元并无不当。荣**司提出一、二审法院该认定标准侵犯其企业管理权,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再审申请主张不能成立。至于荣**司提出的合同解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原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不当的问题。即使该理由成立,原判决在法律适用上有所瑕疵,但该条款影响的是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而原判决并未支持朱**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对本案处理结果并无影响。

综上,荣**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江苏荣**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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