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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与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系兄弟关系,纠纷协调解决,原告董**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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