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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与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时,被告司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一直居住在鼓楼区XX号XX室,故本案应由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XX号XX室,对此,原告亦予以认可。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即南京**民法院审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司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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