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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汤卫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原告周**诉被告汤*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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