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原告周**诉被告汤*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上诉人龚*聚众斗殴、强制侮辱妇女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原告廖*与被告江**限公司、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蔡*与蔡*、闫*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叶*与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徐州荣**限公司、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姜*甲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武永安与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曹从光与史硕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家港**有限公司与徐州丰**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