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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徐州荣**限公司、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军诉被告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司)、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司、邢**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荣**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宿迁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司)将其宿迁路虎4S店新建项目工程发包给被告荣**司施工。被告邢**以荣**司名义购买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用于宿迁路虎4S店新建项目工程。2014年5月9日,被告邢**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注明:“今欠到王**大砖块款叁万元¥30000,检测合格后,见到欠条付款邢**2014.5.9”。2014年5月28日,该工程由润**司委托宿迁市建**心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符合法定要求,而二被告一直未及时支付货款。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诉讼中,原告将该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邢**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荣**司、邢**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销售加气混凝土砌块等业务,该砌块生产厂家为宿迁市**有限公司,被告邢**多次从原告处购买该加气混凝土砌块。2014年5月9日,被告邢**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王**大砖款叁万元正¥(30000.)(检测合格后见到欠条付款)邢**2014.5.9号”。2014年6月4日,宿迁市建**心有限公司对上述砌块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而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欠款。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因而成讼。

以上事实,有欠条、检测报告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而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关于原告主张的货款数额30000元,被告邢**已通过欠条形式对此确认,故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邢**应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元。

本院认为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支付货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开户行:中国**城支行,户名:宿迁**国库处,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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