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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金**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金**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浦*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金**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金**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决定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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