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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祁兆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诉称:2012年9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宝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感情,且被告长期赌博,经原告和其他亲属多次劝告均无效果。从2014年7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陆*辩称: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事实部分的陈述除了××××年××月××日双方领证外,其他的均不属实。原、被告是在2012年初经人介绍正式恋爱,被告当时对婚姻还在犹豫时,是原告积极主动找被告沟通,要求和被告组成家庭,当时由于原告的态度积极,打动了被告,被告本身也是单身,因此就同意和原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非常关心,被告外出打工所挣的钱全部都交给原告,婚后夫妻的感情很好,不久原告就怀孕了,但原告在没有征求被告的同意下,将孩子打了。被告婚后为了让原告生活的更好,就一心一意的打工挣钱,挣的钱都是用银行存款的方式打入原告的卡上。被告在外从未有过赌博的行为,本身打工比较辛苦,做的体力活,晚上要休息,没有时间去赌博。除了婚后被告将收入全部交给原告外,婚前原告也交了61800元给原告准备将来买房子用,为了结婚的婚房,被告自己出钱将原告住的房子进行了装修,婚前还出钱举行了佛事。另外被告出钱买家用电器,为原告买了金银首饰等等,被告为原告共花费了相关费用合计大概20万元。所有的这些,都是为了和原告过上美满生活。这次被告打工回家,原告突然提出要求离婚,不给被告进门,让被告感到很惊讶,至目前被告都不知道什么原因导致原告起诉离婚。因此,被告通过这段时间的思考认为双方结婚的时间不长,被告花费了这么多钱,被告有理由怀疑,原告是利用婚姻的方式骗取被告的钱财。原告提出离婚,没有提到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实际上婚后夫妻双方开了一家卤菜店,但原告没有提起,显然原告的目的是为了让被告放弃钱财出门。从原告的起诉看,原告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破裂的事实,尽管原告提出离婚的诉求,但被告还是给原告机会,希望双方能和好,维持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宝应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无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韩*与被告陆*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帐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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