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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章诉称: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油漆工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工资。被告出具一张工资给原告,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工资均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原告的生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资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提供的证据有:

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人民币6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周*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高日章系油漆工。2015年3份,被告承包南京市马群银河湾紫苑二期的部分工程,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油漆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劳动报酬240元/天,2015年11月12日,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劳动报酬款14960元,被告据此向原告出具劳动报酬欠条一张。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引起本诉。

另查明:原告向本院起诉后,被告于2015年腊月二十八日向原告偿还劳动报酬款,当日,原、被告转换欠据,被告向原告从新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到高日章银河湾紫苑二期油漆工资款:陆**正,(¥6000),据周*,2016.2.6日”。剩余工资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引起本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相关书证以及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依法有权获得劳动报酬。被告周*就劳动报酬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因此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未按欠条约定给付原告劳动报酬,致本诉产生,应负本案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6000元(扣减已偿还部分)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劳动报酬人民币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周*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0元(该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帐号:11×××57)。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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