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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华宝通**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诉称

上诉理由及请求:台湾仁**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的主要业务在江苏省昆山市出口加工区第三大道25号开展,上诉人作为该集团公司旗下的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江苏省昆山市,南京市江宁区仅为生产厂区,故本案应由江苏**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68-2号,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华宝通**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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