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季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季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季某某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苏K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同时提供宝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缴纳保证金30000元(票据号:0000811238)为申请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不立即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恐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了确保该案的诉讼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苏K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或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将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已交纳本案保全费202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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