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日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章*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取名章某乙。近年来,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子女不闻不问,染上了各类坏习惯,全部的家务以及照顾子女的重担全部落在了原告的肩头。被告的脾气极坏,常与原告争吵,甚至动手打骂原告,其行为已经对家庭生活造成严重的干扰,对子女的成长极为不利。现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吴*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

证据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后生育一女章*乙的事实;

证据3、由被告签名的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承诺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存在过错并承诺改正。

被告辩称

被告章*甲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每年我都打工赚钱,偶尔玩一下游戏并没有影响工作。因为我平时要工作,所以带小孩的时间比较少,也没有过家庭暴力,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章*甲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在湖北省大冶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章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虽有一些矛盾,但都是因家庭琐事引起,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希望原、被告双方今后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改善夫妻关系,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吴*与被告章*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帐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