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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王**、宝应县**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王**、宝应县**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600元,减半收取103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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